徐旭律师亲办案例
物流托运丢失,照价赔偿案例
来源:徐旭律师
发布时间:2015-09-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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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着现代网络购物和物流业的发展,人们享受到了方便快捷的生活,但偶尔也会有小烦恼。近日,威海某书店就因寄送出的一箱图书丢失而将物流公司告上法庭,要求赔偿图书损失4158元。

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,2014年12月,原告到被告张某经营的物流货站,委托其将一箱图书发往辽宁省某出版社。被告未打开箱子查看,仅根据原告提供的收货人及发货人信息,填写了其所印制的通用格式运单合同,由原告签字确认并支付了35元运费。该合同其中一条规定:“ … … 运输需要保险,如不保险,发生货物丢失或损毁,按运价3倍赔偿。”被告未提醒原告注意该条款,原告亦未办理保险,后所托货物丢失。原告起诉至法院后,提供了运输合同、 进货退货单据及由出版社发来的图书实物,经测量与发货所用箱子体积相符,证实所丢失的货物价值4158元。

法院认为,原、被告双方形成运输合同关系,被告作为承运人负有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、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。原告所托运的图书由被告发出后,收货人至今未收到,被告亦无法说明货物下落,应视为该箱图书已经丢失,被告应赔偿原告货物损失。虽然被告在合同里有货物丢失后赔偿3倍运费的条款,但原告托运图书价值明显高于运费的3倍,可见该条款限制了被告的赔偿责任,且被告作为格式合同提供者,未履行提醒义务,该条款应视为无效。故法院作出判决,被告应赔偿原告图书损失4158元。

律师提醒】近年来,随着物流业迅速发展壮大,相关纠纷也逐年增多。其中,最常见的就是物流公司将所托货物丢失损毁。在此类纠纷中,托运人通常会面对一个棘手的问题,就是如何证明自己丢失货物的价值。法官提醒,对托运人来说,委托快运时应尽量详细写明货品的名称、种类等信息,如托运贵重物品,最好进行保价;而对承运人来说,为了证明自己尽到了提示义务,最好是在运单上进行改进,比如将重要条款用不同字号、字体或颜色突出显示,放在显著位置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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